A、B二人筹款15万元,计划从事服装批发业务。二人挂靠到XX商贸公司,对外称“XX商贸公司经营二部”。该公司为两人提供办公室和办公设备,每月向A、B支付工资;经营二部每年向公司上交管理费。经营二部以XX商贸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订立供货合同,收预付款100万元,但只供货价值20万元,二人携款潜逃。C公司诉XX商贸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商贸公司辩称:
(1)经营二部和我公司无实质联系,我方未收过管理费,也未付过工资。
(2)供货合同上的“XX商贸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二人偷拿使用,未经本公司的同意;
(3)A、B二人的行为是合同欺诈,C公司应向他们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