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明以下上诉状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于凤莲,女,28岁,汉族,新疆沙弯县东湾乡人,无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街× ×号。
被上诉人:冯草,男,33岁,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人,工人,住石河子市× ×街× ×号。
上诉人因是否系被继承蔡显庭养女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2年2月10日的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上诉人于凤莲与被继承人蔡显庭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诉讼理由:原判认定我与被继承人蔡显庭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关于收养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规定:收养关系经过公证即正式成立;凡由公安部门批准收养入迁入户口的,也应视为收养成立。我于1994年,以蔡显庭养女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将户,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并落在蔡的户下,并且我与蔡显庭的收养关系也于 1992年向蔡的单位提出过申请并经审查获得同意,以上单位均能证明我们以养父与养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了多年,应认为收养关系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状人:张少芬
2002年2月27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