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系多年老友。赵某的丈夫孙某向钱某借款3万元,后来,赵某又向钱某借款1.5万元,两项合计4.5万元。后钱某向孙某多次催收,孙某屡次承诺近期归还,但是根本不予归还。某日,赵某及其子小赵雇请钱某为其收购当地特产金橘。当天下午,赵某将收购当地特产金橘用的4.5万元现金交给其子,并要钱某陪同去存入信用社。存款时,钱某替小赵填写了单据并记住了取款密码,存折由小赵保存。当晚,钱某与小赵同住一个房间,趁小赵洗澡之机,钱某盗取了存折,并于次日上午到信用社将存款全部取出。回家后的第二天,钱某打电话给孙某告知其取走4.5万元现金的事实,并要求赵某夫妇归还其欠款。当天下午孙某即赶到钱某家,但并没有同意立即把钱还给钱某。后来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