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
(1)1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土地出让金7000万元,后经申请减免100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医院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2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利息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10万元和罚息30万;
(4)住宅楼配套的医院开发成本20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5)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具体数额;
(6)11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全部出售,签订合同取得收入10000万元。将写字楼的90%,按市场价12000万元与他人联营开设一商场,共担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250万元。将写字楼10%的用于出租,从12月1日用于出租,每月租金12万元,租期两年,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共计28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契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项目合计为( )万元。
A.13153.34
B.14153.34
C.15153.34
D.14954
参考答案:D
解析: (1)将开发产品转为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成本费用不得扣除。与住宅配套的医院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但不确认收入。契税计入土地的成本。写字楼对外投资部分,视同销售。
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住宅楼及医院=(7000-1000+350)×2/3=4233.33(万元)
写字楼=[(7000-1000+350)-4233.33]×90%=1905(万元)
(2)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住宅楼及医院=2000+200=2200(万元)
写字楼=3000×90%=2700(万元)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
住宅楼及医院=[(7000-1000+350)×1/3+2000]×5%+(300-10-30)+[(7000-1000+350)×1/3+200]×10%=697.50(万元)
写字楼=(1905+2700)×10%=460.5(万元)
(4)可扣除的税金=10000×5%×(1+7%+3%)=550(万元)
(5)加计扣除金额
住宅楼及医院=(4233.33+2200)×20%=1286.67(万元)
写字楼=(1905+2700)×20%=921(万元)
(6)扣除项目合计:
住宅楼及医院合计扣除项目=4233.33+2200+697.50+550+1286.67
=8967.5(万元)
写字楼扣除项目=1905+2700+460.5+921=5986.50(万元)
(7)合计=8967.5+5986.50=149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