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企业与华航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1年,由路凯企业作为贷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海丰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华航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海丰企业和华航银行通知了路凯企业,路凯企业未予答复。后海丰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有关本案中的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路凯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海丰和华航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路凯的同意
B.路凯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路凯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路凯企业对于海丰企业和华航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路凯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海丰和华航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