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央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的中外合资首饰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首饰的制作、批发、零售、带料加工、修理、清洗,9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红宝石戒面800粒,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购入18K黄金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2)将500粒红宝石戒面加价转售给另一首饰厂继续加工,不含税价款60000元;将300粒红宝石戒面加工成黄金镶嵌戒指,按照合同交由央行批准经营的某中外合资首饰零售店赊销,该商店当月零售戒指200只,含增值税销售额230000元,商店与该厂发生结算销售,不含增值税价140000元。
(3)将自行设计没有同类价格的纯银项链赞助《漓江风情》剧组,成本为19000元。
(4)接受某工艺品厂委托(没有提供经营金银许可资质证明),为该工艺品厂加工一批银饰品和铜质镶玛瑙手镯,合同规定工艺品厂提供成本为26000元的纯银材料和成本为41000元的手镯用材,首饰厂收取银饰品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50000元以及手镯不含税加工费(含辅料费)40000元。
(5)当月为某商店修理首饰收取款项2808元,开具普通发票;帮固定客户清洗首饰收取款项10530元。
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首饰厂当期应纳增值税为( )。
A.7242元
B.3638元
C.2100元
D.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