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2003年1月15日签定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3年2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汽车一辆,乙公司须于2003年1月31日支付35%货款,其余货款2003年2月10日支付。合同签定后,乙公司于2003年1月30日向甲公司的银行帐户汇入25%货款,其余10%未付。200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车,被甲公司拒绝。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5%货款,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的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交车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3)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交车义务,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乙公司2003年2月1日当场支付了剩余10%货款,是否有权向甲公司提车?甲公司能否以乙公司迟延付款拒绝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