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该厂发生了下列经济业务:
(1) 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入价为50 77元,发票已经过认证。货已验收入库,但款项未付;
(2) 销售给某汽车修理厂汽车轮胎一批,开出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1.7万元;
(3) 销售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一批,开出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23.4 77元;
(4) 该厂在本地设立统一核算的门市部,当月以成本价200元/个(不含税)转给
门市部汽车轮胎2 000个,门市部当月对外销售1 500个,每个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0元;
(5) 期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余额为0。
要求:计算该轮胎厂本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