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朱某、孙某等12名职工以工作单位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支付其节假日工资为由,向湘江市丽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朱某等每人支付两年的加班费共计5000元。湘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于2011年9月23日向湘江市丽水区法院起诉,丽水区法院于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应向12名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万元。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审判员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劳务合同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所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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