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于9月1日向乙商场发出一份电文,甲公司有一批茶叶,打算以50万的价钱卖给乙商场,如果乙商场有意购买,则于9月13日将20万货款打入甲公司账户,乙商场于9月15日到甲公司提货,9月18日将剩余的30万货款打入甲公司账户。乙商场于同日收到该电文,于9月3日回复甲公司,同意以50万购买茶叶,但由于商场货车繁忙,请甲公司代办托运,并约定先支付的20万货款中15万作为定金,同时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甲公司于同日收到乙商场电文,于9月5日作出同意回复。甲公司于9月6日签订合同书,乙商场于9月7日签订合同书。
乙商场于9月13日将20万打人甲公司账户,甲公司于9月15日,将茶叶交付货运公司丙公司。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在运输途中,由于司机的失误发生了交通事故,茶叶被毁。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向乙商场交货。这时,乙商场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
参考答案:乙商场可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结合本案来看,代办托运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丙公司,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商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商场有权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丙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