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化工材料A,税控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外购化工材料B,税控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
(3)将AB材料验收后交运输公司运送到乙化妆品制造厂(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香水精,支付运输公司运费300元;
(4)乙公司为加工该产品从小规模企业购入辅料,取得税务代开增值税发票,价款5000元,税款200元,乙公司收取甲化妆品厂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
(5)甲化妆品厂将香水精收回后将70%投入生产,进一步加工成香水,并分装出厂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00元,支付销售运费800元;
假定上述取得发票都符合税法抵扣条件要求,请按顺序计算:
(1)甲公司提货时应缴纳的消费税;
(2)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增值税;
(3)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消费税;
(4)乙公司该业务应缴纳的税金。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提货时,应组价计算消费税并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材料成本=10000+20000+300×(1-7%)=30279(元)
加工及辅料费=8000元
提货时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30279+8000)÷(1-30%)×30%=16405.29(元)
(2)甲公司进项税=1700+3400+300×7%+8000×17%+800×7%=6537(元)
甲公司销项税=100000÷(1+17%)×17%=14529.91(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14529.91-6537=7992.91(元)
(3)甲公司销售香水应缴纳的消费税
=100000÷(1+17%)×30%-16405.29×70%=25641.03-11483.7=14157.33(元)
(4)乙公司应代收代缴甲公司消费税,自身加工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8000×17%-200=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