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江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和销售小汽车。2011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委托建新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10辆转作固定资产自用,20辆偿还贷款,其余全部销售;
(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
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7万元,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
(3)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4)纳税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20+3000)÷(1-3%)]×3%=216.49(元)
(2)收回轮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不需缴纳消费税,用于小汽车装配的轮胎因为用于了不同的税目,故不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销售普通小汽车应纳消费税=150×120000×3%=540000(元)
特制汽车应纳消费税=[70000×5×(1+8%)÷(1-3%)]×3%=11690.72(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540000+11690.72=551690.72(元)
(4)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2×17%+150×120000×17%+[70000×5×(1+8%)÷(1-3%)]×17%=612+3060000+66247.42=3126859.42(元)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510=102051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3126859.42-1020510=2106349.42(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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