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共有在册职工120人,资产3500万元。2008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后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广告费的调整额;
(2)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
(3)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
(4)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
(5)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6)“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7)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
(8)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广告费的调整额=450-2500×15%=450-375=75(万元)
(2)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2500×5‰=12.5(万元);12.5<15(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按费用15万元的60%为计算依据: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3)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600+230=830(万元)
(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830×12%=99.6(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为6万元。
(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0×50%=10(万元),可以调减所得额。
(6)“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18.5%=4.25(万元)
(7)境内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30+75+6+6-10+4.25-230=682.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2.15×25%=170.54(万元)
(8)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200×20%+100×30%=7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7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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