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特种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20000元;
(2)销售电视机8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2400元;每售出一台可取得厂家给与的返利收入200元;
(3)代销一批数码相机并开具普通发票,企业按含税销售总额的5%提取代销手续费15000元,当月尚未将代销清单交付给委托方;
(4)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75500元;
(5)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货款已付;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600元,两项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还有40台DVD播放机未向厂家付款;
(6)购置生产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元,增值税税额11900元;
(7)另知该商场9月份有未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当期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运费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1)计算该商场1月份的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2)计算该商场1月份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商场1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1)当期进项税额=(800×50+600×100)×17%+11900-80×200÷(1+17%)×17%=26575.21(元)
(2)当期销项税额=160000÷(1+17%)×17%+20000÷(1+17%)×17%+2400÷(1+17%)×80×17%+(15000÷5%)÷(1+17%)×17%+175500÷(1+17%)×17%=123141.03(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23141.03-26575.21-6000=9056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