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天天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天天纺织厂提供担保,考虑到该纺织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返还贷款的担保,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花园纺织厂找到天天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由于天天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经审查花园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花园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天纺织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知识产权的出质
《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本题中的质押合同未经登记尚未生效,BD项被排除。第227条第2款还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由于质权未生效,所以本规定并不适用。天天纺织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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