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年10月7日,综合服务部与电风扇厂签订了一份电风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年10月31日前,电风扇厂向综合服务部交付电风扇3000台,每台185元,价款总额555000元,交付方式为综合服务部到电风扇厂分批验收自提,综合服务部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以后,综合服务部得知某县贸易公司需购进大批电。风扇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直接到电风扇厂提货,电风扇每台190元,价款总额570000元。之后,综合服务部致函电风扇厂,称该批电风扇已转让给某县的贸易公司,请电风扇厂允许贸易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提货。货款由综合贸易公司于当年11月2日一次结清。电风扇厂未答复。同年10月12日,贸易公司致函电风扇厂,称其将于10月31日提货,请其做好发货准备。至10月31日,贸易公司去电风扇厂提货时,电风扇厂以贸易公司无权提货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次催要,电风扇厂仍拒绝发货。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风扇厂承担违约责任。
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电风扇厂和综合服务部订立的电风扇购销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故为有效合同。
贸易公司与综合服务部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有效合同。在这个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贸易公司即作为新债权人而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只要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该转让合同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债权人综合服务部已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电风扇厂,且电风扇厂已收到了该通知,因此,电风扇厂应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其提出的贸易公司无权提货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本案中,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绝原告提货违反了转让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依原合同承担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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