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该公司自己成立“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债券销售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不合法。公司债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不能自己销售。因此,华康公司自己成立“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销售工作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在于《公司法》第161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162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163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依照前二款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166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3) 债券的利率;  (4)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 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 公司净资产额;  (7) 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8) 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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