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除下列业务外,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甲企业2004年12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 (1)原材料因火灾意外损失30000元,经批准转作营业外支出。 (2)用银行存款支付税款滞纳金20000元。 (3)报销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张某差旅费5000元。 (4)转账支付短期借款利息6000元(该企业按月支付利息)。 (5)11月份售出的一批产品由于质量不合格,购货方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甲企业同意并办妥了有关手续(该企业上月已确认了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但贷款尚未收到;该批产品单位成本80元,上月售出时的单价为100元,共售出 3000件,增值税税率为17%)。 (6)经结转有关损益类科目并计算,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300000元,其中包括当年收到的国库券利息收入50000元。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企业当年应交的所得税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3)计算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并编制结转“所得税”科目和“本年利润”科目年末余额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解析:(1)①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0②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③借:管理费用 5000 贷:现金 5000④借:财务费用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⑤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100 贷:应收账款 35100⑥不作会计分录(2)计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50000=270000 (元)应交所得税=270000×25%=67500(元)借:所得税费用 67500 贷:应交税赞——应交所得税 67500(3)计算当年净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300000-67500=232500 (元)结转“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借:本年利润 67500 贷:所得税费用 67500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年末余额:借:本年利润 23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