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了李娟。请回答题。
本事例中,谁对电视机拥有所有权( )
A.赵
B.孙
C.李
D.李娟
参考答案:D
解析:钱某作为赵某财物的保管人和买卖合同的代理人,其与孙恶意串通订立买卖合同而损害了赵某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溯及既往,因此,孙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孙某占有该电视机后,即以2000元的市场价格将电视机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可以善意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其后,李某与周某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由于质物尚未交付,质权并没有有效设立,而且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李某。李某其后将电视机赠与其妹,该行为完全有效,因此,李娟最终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