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于建厂房扩大经营,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丙公司表示建厂房收回成本太慢,按期还款比较困难,不愿担保。后来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称借款不用于建厂房而用于扩大销售网络,丙公司遂答应担保。而甲公司只是欺诈丙公司,乙银行觉得虽然这样欺诈丙公司不好,但是与己无关,只要有人保证即可,遂没有告知丙公司这一事宜。后来甲公司将借款用于建厂房,最终导致不能按期还款,乙银行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经调查发现了上述事实,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争议,诉之于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主合同当事人并没有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因而保证合同对于乙银行应当有效,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而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的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
C.担保合同因为债务人的欺诈而无效,至于乙是否知情并不是判断责任承担所要考虑的事项
D.虽然乙银行没有与甲串通,但是其明知丙公司是因甲公司欺诈而来担保的,故担保合同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中主债务人对于保证人丙公司有欺诈行为,债权人虽然明知债务人对于保证人有欺诈行为但是自身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更构不成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是《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只能是D。《担保法解释》对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有所补充,明确规定主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只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是受欺诈或胁迫的,保证人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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