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但无人居住。该房子的房产证上以及房管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两人感情不和。2008年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判决书送达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并于2008年6月15日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与丁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题。
假设离婚判决书送达之后,双方均未上诉,也没有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情节。关于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不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B.乙可以自离婚判决作出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
C.乙可以在2008年5月3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
D.如果乙要转让该房屋,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只要交付即可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依上述方式取得物权后再进行物权变动的,仍然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本题只有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可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