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王某系进行饲料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肉猪养殖户杨某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杨某为扩大经营,需要资金。杨某找到做服装生意的老板徐某,借款5万元,同时王某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轿车作为抵押对此借款进行担保,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王某因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向做建材生意的老板周某借款5万元,又以该轿车作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轿车交付周某占有。杨某获得资金后,改造了猪舍。并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猪引进合同。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杨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杨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徐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王某到期也不能还款,被周某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周某在占有该轿车期间,不慎将该轿车损坏,送个体户钟某处修理,周某无力交付钟某的修理费1万元,该轿车现已被钟某留置。另外,王某还欠李某玉米款1万元,已经到清偿期但没有任何担保。请回答题。

关于归王某所有的轿车上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徐某对轿车享有抵押权

B.周某对轿车享有质权

C.钟某对轿车享有留置权

D.轿车上超过轿车价值的超额担保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王某与徐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徐某对轿车享有抵押权,只是这种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于王某与周某之间签订有质押合同,并将该轿车交与周某占有,故质押权设立,因此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该条款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C正确。选项D系《担保法》中的过时规定,已经被《物权法》修改,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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