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但无人居住。该房子的房产证上以及房管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了男方甲的名字。后甲、乙两人感情不和。2008年1月5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并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同年5月15日,判决书送达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于同年6月10日,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与此同时,乙也因感情受到重大挫折,欲搬迁到其他城市,将此房屋卖给了丁,并于2008年6月15日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与丁在去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经易主,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题。
关于本案的判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B.丁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C.丁可以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D.丁可以直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缔约过失责任。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因信赖登记簿而与甲发生交易,最终会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房产所有权,A选项正确。丙在2008年6月10日已经取得所有权,因此2008年6月15日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乙、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没有丙的追认最终无效。所以,丁不能追究乙的违约责任和甲的侵权责任,B、D选项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是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其责任构成上要求责任方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甚至恶意。本题中,乙对于甲的擅自处分行为并不知情,故不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