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雷某系私营食品厂的厂长。1999年2月27日,雷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A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A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食品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9年3月停产。1999年9月1日, 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雷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雷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雷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答案

参考答案:A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A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雷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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