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钟某是某五金厂的会计,一日,钟某奉命到本市客户李某处催收贷款,李某便将一张某装饰公司(出票人)支付他劳务费的一张3万元支票背书给某五金厂,作为支付所欠货款。钟某收到支票后回家,支票不慎被3岁的女儿撕成碎片。于是钟某向律师请教,决定以五金厂名义向法院提请公示催告,某法院立案庭看了该厂申请公示催告书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二:其一,支票虽被撕破,但尚未灭失,无被冒领的危险,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其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也应主支票的收款人李某出面,某五金厂不是支票收款人,无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应首先到银行挂失止付,然后才可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问:
本案的支票是否属票据丧失,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属于票据丧失。票据已被撕碎;已不能作为证明权利的证券,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某五金厂不是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无权也不宜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公示催告有防止票款被冒领的功效,但其本质功能是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