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是某五金厂的会计,一日,钟某奉命到本市客户李某处催收贷款,李某便将一张某装饰公司(出票人)支付他劳务费的一张3万元支票背书给某五金厂,作为支付所欠货款。钟某收到支票后回家,支票不慎被3岁的女儿撕成碎片。于是钟某向律师请教,决定以五金厂名义向法院提请公示催告,某法院立案庭看了该厂申请公示催告书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二:其一,支票虽被撕破,但尚未灭失,无被冒领的危险,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其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也应主支票的收款人李某出面,某五金厂不是支票收款人,无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应首先到银行挂失止付,然后才可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问:
某法院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失票人,不限于票据权利人;某五金厂的申请符合公示催告的受理要件,挂失止付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也不是票据复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