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 (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恰在此时,某丙的叔叔赵某看见,赵某一巴掌把某乙耳朵打伤。小朋友某丁(4岁)看到某乙大哭,遂将其佩戴的金手镯送给某乙,让其别哭。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 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由赵某承担,某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所遭损害的民事责任
[详解]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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