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女与其夫甲男于200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7日生育女儿丁丁。后乙女向法院起诉,称甲男生育上有障碍,女儿丁丁系乙女与他人所生,与甲男之间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辩称,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为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乙女申请对女儿进行DNA鉴定,甲男以鉴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予以拒绝,乙女据此请求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对于本案,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
A.因为甲男拒绝鉴定,推定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
B.因为甲男有医院出生证明和户口簿,而乙女又没有其他证据,故驳回乙女引用《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推定女儿丁丁与被告没有亲子关系的请求
C.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D.因对女儿丁丁是否亲生产生怀疑,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参考答案:B,C
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女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其女儿与甲男无亲子关系,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甲男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女儿丁丁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乙女主张女儿丁丁与甲男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调解不成,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