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 (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恰在此时,某丙的叔叔赵某看见,赵某一巴掌把某乙耳朵打伤。小朋友某丁(4岁)看到某乙大哭,遂将其佩戴的金手镯送给某乙,让其别哭。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 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短期诉讼时效
[详解] 《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可见,本题应选A项,排除BD项。至于C项,《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之 20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民事权利申请求权之最长保护期间。更何况,此20年之起算点并非从“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而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