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 问题:

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该怎样作,才能惩罚罪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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