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 问题: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
答案
参考答案:不能。对于缺席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相关的规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