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已验收入库。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40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运费10000元、保险费5000元、装卸费3000元。
(2)外购建筑材料用于装修公司办公楼,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3)销售办公家具,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步骤分别计算该厂当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销项税额计算:
936000÷(1+17%)=800000(元)800000×17%=136000或936000÷(1+17%)×17%=136000(元)
进项税额计算:
10000×17%=700(元)
40000+700=40 700(元)
或40000+10000×7%=407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36000-40700=9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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