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秋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140400元,款项尚未收到。
(2)接受投资转入一批商品,该批商品计税价格为240000元(假定该价格是公允的),增值税额为40800元。
(3)领用本公司的产品一批用于生产设备(假定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更新改造,该批产品成本为14400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
(4)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一批捐赠给某学校,该批产品成本为2740000元,不合税售价为30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6800元。
(5)购进的某批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假定根据税法规定相关增值税不得抵扣,该批材料价值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经批准,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6)交纳本月增值税3360000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1)~(6)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参考答案: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具体账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2)借:库存商品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0
贷:实收资本 280800
(3)借:在建工程 1440000
贷:库存商品 1440000
(4)借:营业外支 3256800
贷:库存商品 27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6800
(5)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 1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0
(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360000
贷:银行存款 3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