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999年起担任某国有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生产的压力锅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李某一方面向自己妻子担任厂长的某集体企业大量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另一方面召开董事会,决定降低产品标准。结果该公司生产出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但最后均遭退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01年3月,李某得知其朋友吴某从境外走私原油缺少资金,在与吴某商量后,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将公司的200万元借给吴某。吴某两个月后将款归还。在走私原油的过程中,吴某暴力抗拒缉私人员的检查,给缉私人员造成轻微伤害。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以下关于吴某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C.应实行数罪并罚
D.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C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牵连时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 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吴某在走私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缉私人员轻微伤。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对吴某应当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实际上,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其抗拒缉私与走私之间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我国刑法中,对牵连犯一般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断,但是法律规定采取数罪并罚的,则实行数罪并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牵连,法律专门规定了实行数罪并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