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其中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Y和W的重量比为:3~5:1。
2.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其中化合物Y和化合物W的重量比为4:1。”
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药物的实验效果,化合物Y和W联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副作用显著降低。当化合物Y和W之间的比例为4:1时,效果最好,能使药效时间延长。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Y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副作用小,但疗效差,有效率近30%。对比文件2公开了化合物W及其用于治疗哮喘病的用途,化合物W治疗哮喘病效果较好,有效率约50%,但副作用明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C.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具备创造性
D.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参考答案:A,C
解析:[考点] 判断创造性的原则和基准
[详解]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审查原则:“……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本题中,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组合,披露了一种治疗哮喘病的药物,含有化合物Y和化合物W,但是,并没有披露化合物Y和化合物W重量比为3~5:1或4:1,权利要求1和2记载的技术方案治疗哮喘病的有效率约90%,副作用显著降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因此,选项A、C正确,选项B、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