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郭某于2006年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部队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郭某为三等乙级残疾(套改后为八级)。2009年,郭某退伍后回乡,由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在县化工厂工作,并签了为期两年的合同。2011年11月10日,郭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工厂要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012年2月,县化工厂改制,郭某领取了一笔自谋职业安置费后,再也没有享受到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待遇,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妥善安置。因为,按照县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在办理终止合同时,除了安置费外还可以领到一笔伤残补助金;但有个前提,是否伤残及伤残等级得由劳动部门加以鉴定,部队及民政部门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不能作为凭证。
[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采用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参考答案:针对案主郭某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采用的介入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郭某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2)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咨询,尤其是伤残军人安置的政策,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政策;
(3)协助郭某与相关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争取郭某《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为郭某争取伤残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并追回因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为郭某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必要的时候还要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6)调动各方面资源,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