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指派员工李某利用本公司资源研发了EVD技术,并于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技术,而后该公司于2008年3月6日提出EVD专利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证明材料。李某针对该技术于2008年3月5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和乙公司分别独立研发了同样的技术,王某于2007年12月20日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08年3月4日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上述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且保护范围相同,则专利权应当授予何人

A.李某

B.甲公司

C.王某

D.乙公司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宽限期的效力
[详解]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甲公司2007年12月20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某国际展览会上展出EVD技术后,该技术对于除甲公司之外的任何申请人而言既为现有技术,因此,李某和乙公司该展出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而王某在甲公司展出日提出了专利申请,因此,甲公司展出EVD技术并不会破坏王某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虽然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享有6个月的宽限期,但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却在王某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王某的专利申请构成甲公司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甲公司将不能取得专利权,因此,最终能获得专利权的应该是王某。需要注意的是,宽限期并不是优先权,参展人在展览会后申请专利,申请日为其实际申请日,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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