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天津华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新新国际货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经海关审单和查验发现,该公司实际进口数量多于申报数量,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25万元,且部分零部件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进口货物收货人并无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纳款的主观故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不实是由于华峰公司业务员提供申报材料有误及新新公司报关员未认真核查有关单证、工作疏忽所致。
根据上述案例,选择回答下列问题:

如两公司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

A.向海关提请行政裁定

B.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既可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复议前置程序,即D选项,只适用于与海关的纳税争议。海关行政裁定是指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无关。故正确选项为:BC。

问答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