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大江公司与大山公司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由大山公司向大江公司提供一套办公面积 500平方米的房子,大江公司每年付给大山公司 50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是3年。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大江公司欲选择仲裁方式,大江公司欲选择诉讼方式,争执不下时,大江公司说,不选择仲裁方式,我们就另租房屋。为达成交易,大山公司最后同意了选用仲裁方式。双方还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履行的第二年,房价飞涨,大山公司觉得自己很吃亏,于是就那套房子与大地公司另外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是一年80万元。大江公司无奈之下申请仲裁。
问题:

若大江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大山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大江公司的申请提交大山公司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因此,仲裁委员会的正确做法是将大江公司的申请提交大山公司住所地或被申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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