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某甲于2004年1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5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1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看了介绍信后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只受严格程序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9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担保合同,属于一个特殊的既有物保也有人保的合同,《担保法》第 28条规定,同一债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后某甲又以公司名义做了全额担保。首先,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即被担保人为善意,所以担保有效。而某甲以公司名义又做的保证,即使写的是对全额的,也在物的保证的范围内不发生保证效力,所以公司要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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