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说。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纳税。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此情况下杨某应该如何处理( )。

A.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B.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杨某可以在行政复议与诉讼之间选择

D.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详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8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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