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四达电脑公司与某显示屏生产厂家在2002年5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四达电脑公司应于同年7月份向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10台电脑,显示屏生产厂家则同时向四达电脑公司交付价值6万元的电脑显示屏。后来四达电脑公司企业转产不从事电脑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某电脑营销商借款6万元,于是与该电脑营销商达成合意,由电脑营销商来接受显示屏生产厂家交付的电脑显示屏。四达电脑公司与电脑营销商达成协议后,四达电脑公司就此事通知了显示屏生产厂家,生产厂家表示到时会将电脑显示屏交给某电脑营销商企业。同年7月份,生产厂家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电脑营销商的电脑显示屏,但四达电脑公司却于此时未向生产厂家提供电脑。生产厂家于是对电脑营销商表示,除非四达电脑公司对其履行,否则为避免风险将不会对电脑营销商履行交付电脑显示屏的合同义务。电脑营销商此时才知道四达电脑公司与显示屏生产厂家之间的关系,表示这与他无关,双方发生争议。在受到显示屏生产厂家的抗辩后,电脑营销商找到四达电脑公司向其要求马上向显示屏生产厂家履行交付电脑,或者返还其欠款。四达电脑公司不同意,主张合同已签订,不能反悔,只说尽快履行其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务。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四达电脑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
2.四达电脑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生产厂家可否向电脑营销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什么
4.四达公司是否应向电脑营销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电脑营销商可否要求四达公司还款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四达公司与生产厂家之间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四达公司将对显示屏生产厂家的债权转让给电脑营销商的行为有效。因为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例中,四达公司将转让事家宜通知了生产厂家,因此债权转让对生产厂家发生效力。
3.生产厂家可以向电脑营销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电脑营销商可以要求四达公司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电脑营销商可以要求四达公司还款。在本案例中,电脑营销商在受让四达公司的债权时并不知生产厂家与四达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双务合同,只确定债权确属于四达电脑公司而且确定存在,受让人不可能预见债务人日后有可能对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且受让人生产厂家提出抗辩权时,及时通知了四达公司,履行了瑕疵通知义务。因此其可主张让与行为无效,解除与四达公司的协议,要求返还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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