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甲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了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甲,故甲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本案甲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乙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时,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考点] 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