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去美国定居,走前将其居住的5间房屋委托朋友张某看管。后李某从美国写信给张某,请张某帮助把房屋卖掉,并随信寄来由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张某的同事司某知道此事,欲购买房屋。司某对张某说:“你可以告诉李某,说此房屋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政府只能给有限的拆迁费。你将房屋低价卖给我,不会亏待你。”张某勉强同意并按司某的意思给李某写信。李某回信未提出异议。张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司某。张某将5万元寄给李某。3个月后,该房被政府部门拆迁,司某得到拆迁费 10万元。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约15万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
如果李某在委托张某出卖房屋后,张某认真寻找买主,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买主封某订立了合同,则:
A.该合同无效,因为张某作为受托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B.如果订立合同时,封某知道其中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某和封某
C.如果订立合同时,封某并不知道其中的代理关系,后来李某不拿出房产证,造成无法办理登记,则张某应当向封某披露李某
D.C项情形下,封某可以要求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
解析:[考点] 隐名代理 法条依据在于: 《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注意,D项中封某拥有选择权,但是并不能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