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0年8月份,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9月份,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丁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10年10月份,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A楼房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的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说明理由。
(5)陈某能否在丁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说明理由。
(6)乙公司能否行使取回权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以A楼房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题中,甲公司尚未取得A楼房的所有权,A楼房不属于甲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
(2)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丁公司股东会讨论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时,甲公司未回避,公司唯一的无关联关系股东丙公司未出席会议。
(3)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本题中,丁公司未减少注册资本而将股款退还丙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4)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的行为是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陈某可以在丁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虽然在汇票上签注了条件,但是该条件不影响丁公司的保证责任。
(6)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在本题中,A楼房的所有权始终未变更,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