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
(1)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
(2)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承包方作变更设计。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为设计错误。
H公司承包人提出如下意见:
(1)E公司是按业主指令进行分包的“指令分包人”,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D桥是按业主变更令变更,由R公司作的变更设计,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因此,应分别由R公司分包商承担65%的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
问题
E公司是“指定分包人”吗可否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E公司不是“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的项目应在标书中已明确了指定分包的项目,其工程款应在“暂定全额”中支付,而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签协时才明确在“路基工程”中支付的一部分分包工程,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变更令。指定分包人和一般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