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东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大众实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是关系企业。东方公司负责大众公司的面向国际市场的一系列出口产品的经销,由于销路不错,公司业绩一直稳步升高。贸易上往来频繁,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各方面展开,关系越来越紧密。于是,大众公司并人东方公司的建议被提上日程,经过重组,东方公司与大众公司达成收购后者的协议。但是,协议达成之后却发生纠纷,大众公司反对合并的2名股东主张合并协议无效。他们认为,大众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大众公司股东会由9名股东组成,在开会讨论合并决议时,有4名股东未出席,而这4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到公司全部股份的1/3,出席股东会会议的5名股东中,代表公司一半股份的3名股东投赞成票,另外2名股东反对,因此,股东会决议未获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应为无效或可予撤销。2名投反对票的股东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合并,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由此产生纠纷。这2名股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根据上述案情回答94--95题:

张、王、李、赵4人作为合伙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就约定了合伙企业在3年后就解散,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可以退伙的有:

A.张在合伙成立后一年内个人丧失了偿债的能力

B.赵要求退伙,张、王、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王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王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赵因此提出退伙要求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退伙的有关规定,要区分法律规定的“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两种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以上2条的规定判断,选项A、选项C都是第48条提到的当然退伙的情形,分别满足本条的(2)和(5),所以不是本题的“可以退伙”的情形。选项B、选项D则分别是第45条的第(2)、(4)项;所以本题的答案就是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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