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三) 阅读下面短文,回答下 * * 道题。
我的老师、武汉大学教授李格非先生年届八十,德高学硕,知识界多尊称他“我们的格老”。他担任《汉语大字典》常务副主编,主持编纂工作十又五年,确实是□。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十载铅椠虫鱼,一片寒毡,埋头修纂”,“不为利锁名牵,不省疾疚淹缠。编摩愍悟,呕出心肝一片丹”(《增字锦堂月曲·编纂抒怀》)。我曾亲见格老推敲例句十分辛苦,忍不住劝他:“您成竹在胸,资料卡片又那么丰富,可以手到拈来,例句只要证明释义就行,何必尽善尽美”格老正色答到:“同样解释一个“把”字,林语堂的例子是‘把人杀死,把钱抢走’,我的例子是‘把方便让给别人,把困难留给自己’。善恶分明白不待言,但佳者得之不易。”又说:“□,著书立说者岂可轻忽!”
格老业余喜撰对联,认为可以寄托性情,不必以雕虫小技视之。一日,他想起唐朝娄师德逆来顺受、忍辱负重的故事:人家把口水吐在其脸上,擦也不擦,让他自己干去;能够喝下五斗老醋,肚量亦自不凡。格老就用“唾面白干鼻吸五斗醋”为初句,反复推敲对句。一位才子对以“掉头不顾耳听万松声”,可说气象恢弘,对仗工稳熨帖。但格老以为潇洒有余,谦诚不足。他宁愿声律小疵,对以“虚怀好学心念一字经”。“一字经”用的是“荀子·劝学旷用心一也”、“淑人君子,其仪一兮。其仪一兮,心如结兮”的典故。格老安贫乐道,不完全赞成《论语》上“居无求安,食无求饱”和《礼记》上“富润屋,德润身”的说法。略加增删,集成一幅佳联:“居无求安食求饱,”于此可见先生襟怀。我久为人师,最苦不过的是学生水平参差不齐。而聪明好学的令人愉悦,反之使人头痛,这大概也是常情。一日与格老讲论此事,先生略一沉吟,说起他在成都的一件往事:某一工艺作坊竟以最不起眼的树根老藤雕刻嫁接为绝妙盆景,令人叹为观止。老人应嘱撰题一联:“天生我才必有用,世无朽木不可雕。”店主十分感激,我听后也是深受启发。
先生忙余小憩,爱听京戏,并能清唱,自得其乐。曾观赏某名家演艺,十分佩服其做工老到,功力深厚。但随后又万分惋惜他有一处败笔。原来这是一幕悲剧,那位艺术家随意表演出一个惟妙惟肖的抽烟动作,嘴唇一张一合特别招摇,惹得观众忍俊不禁,但同时全然破坏了悲壮气氛。格老因此告诫:“有些人运思作文,全不顾通篇情调意境,一味在丽辞佳句上施才逞能,正与此一般无异。”这不禁使我检讨起多年前的一段往事:我的家乡生产队死了耕牛,托我写一份贷款买牛的申请,我煞费苦心,洋洋洒洒写了几百字,中有一句“牛乃耕者之本”,当时颇引为得意。不料一识字老农事先已写好了申请,也来让我润色,那纸上径直写道:“我们队耕牛死了,眼下青黄不接,申请贷款五百买牛,秋后一定偿还。”我霎时羞愧得无地自容。格老对此感喟再三,说,这正如鲁迅先生告诫过的,要“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啊!

本文的中心是( )。

A.赞扬李格非先生的严谨的学风和淳朴的文风

B.赞扬李格非先生治学严谨、人品高尚

C.赞扬李格非先生知识渊博、多才多艺

D.赞扬李格非先生著作甚丰、贡献卓著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文的中心是:赞扬李格非先生治学严谨、人品高尚。

选择题
问答题

甲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张某以7~8元的单价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张某在与乙企业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甲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乙企业反复磋商下,于2009年7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了单价为8.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乙企业一直通过张某与甲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乙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张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甲企业在2009年9月1~5日期间向乙企业提供全部货物,乙企业收到货物在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10月1日前向甲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09年9月5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乙企业,乙企业于9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甲企业。10月2日,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乙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甲企业在对乙企业的调查中发现,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乙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乙企业同时欠丙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乙企业享有对丁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乙企业管理混乱,乙企业一直没有对丁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9年10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甲企业胜诉。裁定由丁企业向甲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甲与乙、乙与丁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丙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甲企业主张应由甲、丙平均分配丁企业偿还的200万元,甲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甲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5)丙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