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4年12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法律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赵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3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共先后雇佣工作人员4名,赵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就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50万元。赵某决定于2006年12月自行解散。 请问: (1)李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 (2)李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李某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李某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李某依法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李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因此债权人无权向其家庭求偿。 (2)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对出资数额未作限制,并不要求有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李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元是有效的。 (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李某如允许另外的企业注资,必须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并改变企业为其他性质的企业,而不能再是个人独资企业。 (4)在我国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企业均负有为职工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5)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投资人的意思可以自行解散。李某将独资企业解散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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