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涛有限责任公司(非投资公司)由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共同投资,于2011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600万元,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乙、丙分期缴付出资。
2011年5月,鸿涛公司为甲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丙两企业赞成,乙企业反对。
2011年7月,丙企业拟将自己对鸿涛公司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丁企业,丙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甲、乙企业发出书面通知,征求他们的意见,但甲、乙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后45日内均未予以答复。
在对鸿涛公司为甲企业的银行债务提供担保事项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甲企业不得参与表决
B.该事项由于赞成数超过了表决权的半数,因而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C.该事项应由乙、丙企业进行表决
D.该表决事项未获通过
E.该事项应由董事会进行表决
参考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由股东会表决,所以选项E错误。甲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被担保人,不得对该担保事项参与表决,所以选项A正确。参与表决的人为乙、丙企业,它们的表决权数总共为400万,丙企业赞成,乙企业反对,通过的比例为25%,未达到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因而该项决议未获通过,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D正确。